北京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管理北京市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条例,现将该条例修订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设施保护,预防和减少电力设施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电力设施保护责任主体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 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 制定并执行电力设施保护规章制度;
- 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教育活动;
- 加强电力设施巡查与维护;
- 对违反电力设施保护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电力设施保护具体规定
第五条 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电力设施标志牌;
- 损毁、拆除或者擅自改动电力线路杆塔、架空线缆等设施;
- 非电力专业人员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 其他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破坏或威胁电力设施的行为时,应立即向电力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市、区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应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相关许可证照。
法律责任
第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电力设施标志牌的;
- 损毁、拆除或者擅自改动电力线路杆塔、架空线缆等设施的;
- 非电力专业人员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的;
- 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附则
第九条 本条例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